本規程適用於(yu) 新製造、使用中、修理後的zui大試驗力為(wei) 2.5KN至10MN的拉力、壓力和材料試驗機(以下簡稱試驗機)的檢定(試驗力超過10MN的試驗機的檢定可參照執行)
技術要求
1、試驗機應有銘牌,銘牌上應有試驗機名稱、型號、試驗機級別、MC標誌、出廠日期、出廠編號、製造廠名稱。
2、試驗機應在穩固的基礎上水平安裝、其安裝水平度應優(you) 於(yu) 0.2mm/1000mm,周圍應留有不小於(yu) 0.7m的空間,室內(nei) 清潔、幹燥,無振動和腐蝕性氣體(ti) ,電源電壓的波動範圍不超過額定電壓的±10%。
3、試驗機加卸試驗力應平穩,無衝(chong) 擊振動現象,液壓式試驗機不得有漏油、滲油現象。
試驗機在連續加卸試驗力過程中,指針運轉無停滯和抖動現象,從(cong) 動針與(yu) 主動針應重合,指針寬度與(yu) 刻線寬度近似相等,且指針應平行於(yu) 度盤
表麵。
測力擺杆在揚起過程中不應受阻礙,緩衝(chong) 器在試驗力急劇下降時,應能使擺杆平衡返回,不得影響指針回零。
4、試驗機的電器設備可靠,無漏電現象。其電源線與(yu) 機殼間絕緣電阻應大於(yu) 2MΩ;行程限位開關(guan) 應靈敏,當試驗力超過每級zui大試驗力的2%~5%時,或上、下夾頭移動到極限位置及試驗機工作活塞升到極限位置時,裝置應立即起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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